马立新高碳艺术精神损害研究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期刊杂志社

原刊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4期

作者马立新/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重大艺术哲学前沿理论研究。

内容摘要高碳艺术是一类损害艺术主体精神健康的艺术文本,它主要包括致瘾性极强的互动性数字艺术、淫秽低俗艺术和各种形式的虚假艺术三大范畴。三种高碳艺术对艺术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和损害内容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所有这些损害都具有明显的特定性。这种精神损害既不同于人类各种神经病症和精神病变的非特定性病理学,也不等同于法理上的人格侵权,是当代人工智能型社会一种新型的、日趋严重和普遍的、影响人类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遏制高碳艺术精神损害,首先需要破除艺术无害论的束缚,增强精神健康维权意识;其次要从法理上阐明艺术质量标准,建立艺术主体精神损害甄别、勘验和救援机制;根本之策还在于艺术立法,为人类艺术行为确立自由的边界,确保和捍卫人类的身心健康权利。

高碳艺术是一类有损于艺术主体身心健康的艺术文本,它主要包括致瘾性极强的互动性数字艺术、淫秽低俗艺术和各种形式的虚假艺术三大范畴。[1]这些高碳艺术的文本构成及其美学机制业已揭示,但它们对艺术主体身心健康的损害性质及其机理依然是一个有待考察的重要命题。

一、艺术主体身心健康是一种不容侵犯的复合权利

身心健康是人类的终极幸福和生命的核心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追求身心健康乃是一种天赋的不能转让的权利”。[2](P)不过,这种健康权利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却是一个不甚明了因而值得我们细细探究的重要问题。在启蒙哲学的历史上,学者们往往普遍重视研究人类生理健康权利,对人类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看得高于一切,其中生命权就包含着追求生理健康的权利,而生命权隶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人身权除了指人的生理实体(即身体)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外,还包含着依附于人的身体而存在的精神权利;无论是身体权利还是精神权利,毫无疑问都自然而然地内隐着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然而,检视人类的法律实践不难发现,人类的身体健康或生理健康是现代法条优先关照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这不仅体现在现代刑法对任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行为都被定为犯罪并施加严厉惩罚上,而且也体现在现代民法对任何有损于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同样施加严厉惩罚上,比如任何现代国家都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施法律零容忍的做法,其中对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尤为严格。现代法律也保护人的精神权利,只不过它所保护的人类精神权利往往指的是精神生产创作权利(这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或版权)、署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与人的身份、地位或资格相关的权利,而对人的另一种重要精神权利———精神健康的保护却乏善可陈。

什么是精神健康?从人学上讲,“所谓精神健康本质上就是一种以自我精神欲求为本位的适度满足程度,它追求自我心灵的充实、和谐与宁静,是主体意志的协调运作,也即主体理性与情感的和谐、统一和平衡,是一种心灵的自我调适。心理健康的最佳状态就是精神愉悦,它是一种主体完全能够自我体验到的快乐的自由情感状态”。[3](P8)从法哲学上讲,追求精神健康是如同追求生理健康同样重要的一种基本人权,是天赋的生命权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心理学上讲,精神健康就是生命个体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中所保持的一种理智与情感适度平衡的正常心理状态,其基本特征是:失意的时候不消极悲观,得意的时候不忘乎所以;积极追求成功、金钱、名誉、地位、权力、快乐,但又不沦为它们的奴隶;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从生理学上讲,精神健康表现为身体内部所分泌的某些激发人体细胞神经系统的基础物质如多巴胺、乙酰胆碱、氨基酸等处于适度的动态平衡状态,既不过度也不匮乏。

鉴于精神健康较之生理健康更直接关乎人类的幸福指数,所以它理应受到现代社会更密切的







































北京权威白癜风专科医院
白癜风怎么治疗最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shu-pu.com/ysby/13398.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