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近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指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群同时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但是,很多小伙伴对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太了解的,下面姑苏君就帮大家解释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大病保险1什么是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基础上的“再保险”,针对的是城镇非从业人口和农村人口。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居民。
?缴费方式: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每年需缴费。
?缴费标准:标准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政府补贴。
2如何界定“大病”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总费用超出部分予以报销,报销比例≥50%。
大病医保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再保险,那么苏州市区居民医保待遇你了解吗?
苏州市区居民医保待遇居民1普通门诊◆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线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院就医: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
◆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就医: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
◆在区(县)级、医院就医:按35%标准予以补助
◆医院就医:按30%标准予以补助
2门诊特定项目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与住院费用累计20万元内基金结付90%
◆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化放疗康复期:元以内基金结付90%
◆血友病:6万元以内基金结付90%
◆重症精神病:元以内全额结付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元内基金结付90%
3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基金结付75%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基金结付8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基金结付90%
学生少儿1普通门诊元内享受50%的医疗补助
2门诊特定项目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与住院费用累计20万元内基金结付90%
◆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化放疗康复期:元以内基金结付90%
◆血友病:6万元以内基金结付90%
◆重症精神病:元以内全额结付
3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基金结付75%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基金结付8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基金结付90%
下面是苏州市区企业职工医保待遇情况,以下内容主要针对苏州市区企业职工,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不一定适用。
苏州市区企业职工医保待遇1普通门诊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个人自负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元、退休人员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
◆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
◆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康复期每结算年度限额元,在康复期内或康复期结束后,因病情出现转移复发需再次治疗的,凭医院诊断报告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后,可再次享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相关待遇,并重新计算治疗期及康复期;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药物治疗——每一结算年度在元限额内,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下面四项特定项目,在相应限额内,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血友病药物治疗——每一结算年度内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为6万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药物治疗——每一结算年度内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为元;
◆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含除晶体外的所用费用)限额元,人工晶体费用限额元
◆家庭病床——每一结算期(天)起付标准为元,超过起付标准可由医保基金结付的限额为元。
3住院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①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医院分别确定。
?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元,退休人员元;
?区(县)级医院、医院:在职职工元,退休人员元;医院:在职职工元,退休人员元。
②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元。
③连续住院超过天的,每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④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如今异地就医情况很多,像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的居民来苏州就医,那么他们该如何办理就医结算呢?
苏州大市异地就医结算家医疗机构开通大市异地就医划卡结算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在苏州大市范围初步实现异地就医划卡结算,避免了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全市目前共有25家医疗机构开通了大市异地就医划卡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地区
医院
苏州市区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本部
医院东区
医院北区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姑苏区吴门桥街道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熟市
医院
医院
医院(医院)
医院
昆山市
医院
医院
太仓市
医院
医院
吴江区
医院
吴江区第二人民院
医院
医院
张家港
医院
医院
2苏州大市异地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如果不在上述25家医院内就医,则还需要居民先垫付后报销,下面是苏州大市异地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1、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