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G!领证了,才发现配偶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
一、咨询实例
我跟先生领证后,才发现其向自己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我能怎么办?
二、解答
(一)能否以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主张因欺诈行为撤销婚姻关系?
不能,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应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此处并不包括受欺骗、欺诈的情形。其实现实生活中,为了维系或巩固情感,往往会对财产、感情史、身份职业等进行欺瞒,法律的手不能触及过宽的范围,给本来就不稳定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此处应有一首洗脑的老歌)
(二)能否以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尚未治愈主张无效婚姻?
结合实际情况看证明程度,只有证明该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范围,或证明在登记结婚时对方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无法正确认识结婚登记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婚姻无效的主张。
关于什么是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婚“疾病,《婚姻法》中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可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加以认识。
《婚姻法》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精神分裂、躁狂症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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