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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世界精神卫生日,浙江省卫计委、医院在浙江省精神卫生中心(医院闲林院区)联合开展了宣传活动。省卫计委疾控处处长严德华说,我省15岁以上的人中有17.28%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问题,也就是说,每个15岁以上的人中,有17个人有精神障碍问题,精神障碍问题离我们并不遥远。
男子买20几个手机送KTV小姑娘原来得了这种病“和很多疾病一样,精神障碍问题只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患者仍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医院精神科王鹤秋主任医师向我讲述了他接诊的一个躁狂症患者的事——
这位患者花钱大手大脚,两年不到时间里花了四五百万,讨债的人讨上门了,家里人才觉得人不对,医院。
这个人,三十几岁,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在单位里挺吃得开,人热情,出手大方,经常请科室里的同事吃饭、唱歌。
这份工作,虽然赚得不多,但家里条件不差,请客吃饭的都是朋友,钱方面也没啥压力,大家也不觉得奇怪。但后来,事情就有些诡异了。
有一回,他请大家去唱歌。KTV里的服务生小姑娘,用的手机挺旧,他看不过去,“我送你一个。”第二天,他真买了新手机送人,一口气买了20几个。
还有一次,他跟朋友在外面吃饭,无意中听说饭店服务生住得远,他那股子豪爽的劲儿又上来了:“我送你一辆电瓶车。”
第二天,他买了二十几辆电瓶车,店里的服务生,一人一辆。
人家看他大方,经常问他借钱,他来者不拒,自己钱不够,就从别处借了钱当好人。结果,两年不到,花了四五百万,还借了高利贷。
医院,医生确定他是典型的躁狂。
0个人中就有六七个人有躁狂症王鹤秋医师说:“躁狂症属于精神科的常见病,发病率为6.8‰-7.3‰,是一种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症状,往往伴有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
临床上躁狂症患者还有两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一个是像周先生一样喜欢挥霍,花与自己收入不相称的钱,爱说大话,这类以年轻人居多;还一个是爱管闲事,看到不顺眼的事喜欢插一脚,甚至大打出手,这类以中老年人为主。
王医师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病情轻的躁狂症患者,在工作生活上容易出成绩,因为他们精力旺盛,很会讨人欢心。但不管怎么样,这总归是一种病,建议及早干预,否则,随着病情进展,会导致疾病慢性化,影响患者的人格和社会功能,尤其是下列症状中占三项以上者更要当心: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目前,躁狂症的病因还不明确,有一种说法是与人体大脑内多巴胺分泌过于旺盛有关。”王主任说,还有研究发现,以下三类人属于躁狂症的高危人群:
1.其母亲在妊娠期患过抑郁、焦虑等精神疾病;
2.有失眠、焦虑等精神障碍问题家族史;
3.滥用药物、酗酒者。
王医师还提醒,躁狂症的治疗需要一定时间,要按时服药,患者在发病期间,家中尽量保持安静,少接待客人,如聚餐、聚会等,避免患者接触一些过于激烈的音乐和电视节目。平时与患者接触、攀谈,态度要和蔼、亲切、耐心;话多的患者,尽量不要与他过多地攀谈或争论,更不能因患者有夸大言语而挖苦、取笑他;尽量满足他相对合理的要求,避免引起冲动、伤人行为;尽量不让患者外出,因患者在越是人多的地方,越是喜欢炫耀自己,兴奋性的程度就越高,对病情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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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7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患者患有躁狂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发作具有间歇性,在发作期间,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如果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可以证明,患者正在发病期,担保行为超过了患者的实际承担能力,法定监护人就可对该担保行为不予追认,或根据相关意见直接认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是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
概而言之,当事人有三个问题需要确认:
1、患者的狂躁症是否已在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是否患有狂躁症及病情严重程度,即发病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患者在给别人作担保的时候是否是发病期间;
3、若患者在发病期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患者给别人担保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定监护人的追认。
如果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可以证明,患者的房产抵押行为及高利贷借款行为均是在发病期,那抵押行为及借款行为超过了患者的实际判断及承担能力,法定监护人就可对这些行为不予追认,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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