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的诊断大全

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指的是表现出持续的(持续是其诊断的重点之一)易激惹和频繁发作的极端行为失控的儿童,其用于年龄达12岁的儿童。当具有这种症状模式的儿童成长到青春期和成人期时,通常会发展成单相抑郁障碍或焦虑障碍而非双相障碍。如何诊断呢,请看下文:

诊断标准

 

A.严重的、反复的脾气爆发,表现为言语(例如,言语暴力)和或行为(例如,以肢体攻击他人或财物),其强度或持续时间与所处情况或所受的挑衅完全不成比例。

B.脾气爆发与其发育阶段不一致。

C.脾气爆发平均每周发生3次或3次以上。

D.几乎每天和每天的大部份时间,脾气爆发之间的心境是持续性的易激惹或发怒,且可被他人观察到(例如,父母、老师、同伴)。

E.诊断标准A-D的症状已经持续存在12个月或更长时间,在此期间,个体从未连续3个月或更长时间没有诊断标准A-D的症状。

F.诊断标准A和D至少在下列三种(即在家、在学校与同伴在一起)的两种场景中存在,且至少在其中一种场景中是严重的。

G.首次诊断不能在6岁前或18岁后。

H.根据病史或观察,诊断标准A-E的症状出现的年龄在10岁前。

I.从未有超过持续1天的特别时期,在此期间,除了持续时间以外,符合了躁狂或轻躁狂发作的全部诊断标准。

注:与发育阶段相符的情绪高涨,例如遇到或预期到一个非常积极的事件发生,则不能被视为躁狂或轻躁狂的症状。

J.这些行为不仅仅出现在重性抑郁障碍的发作期,且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来更好地解释[例如,孤独症(自闭症)谱系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分离焦虑障碍、持续性抑郁障碍(恶劣心境)]。

注:此诊断不能与对立违抗障碍、间歇性暴怒障碍或双相障碍并存(不能同时成立),但可与其他精神障碍并存(可以同时成立),包括重性抑郁障碍、注意缺陷或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物质使用障碍。若个体的症状同时符合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和对立违抗障碍的诊断标准,则只能诊断为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如果个体曾有过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则不能再诊断为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或神经疾病。

诊断特征:

  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的核心特征是慢性的、严重而持续性的易激惹。这种严重的易激惹有两个显著的临床表现:首先是频繁地发脾气。其次表现为在重度发脾气的期间存在慢性持续性的易激惹或发怒的心境。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的临床表现必须仔细地与其他相关疾病尤其是儿童双相障碍的表现进行区分。

  实际上将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加入DSM-5诊断手册就是为了考虑到对这部分儿童的恰当诊断及治疗。在20世纪的后期,研究者常规性地把严重的、非发作性的易激惹当作儿童期躁狂的表现,临床工作者将儿童患者诊断为双相障碍的比率也相应地激增。这一急剧增长的比率似乎可以归因于临床工作者将至少两种临床表现合并到了同一类别,也就是对儿童身上典型的发作性的躁狂表现和非发作性、严重易激惹的表现一并贴上了双相障碍的标签。在DSM-5诊断手册中,双相障碍的术语明确用于“双相症状的发作性表现”,在DSM-IV诊断手册中不含专为表现出十分严重、非发作性的易激惹等标志性症状的年轻人而设计的诊断,而DSM-5诊断手册中则包含了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为此类表现提供了一个确切的分类。

来源: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医学界精神病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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